一、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网站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报名网站为:
1、登录。考生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看所在省报名公告,按照导航页面指引进入所在省报名入口。
2、注册。考生须认真阅读、充分了解本省报考要求后方可进行。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报名公告规定的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登录密码等信息,并在网站认真阅读《诚信考试承诺书》(电子版),确认承诺后方可进行后续操作。
3、填报个人信息。考生本人须如实填写户籍所在地、居住证申领所在地、是否在校生、是否师范专业、毕业学校、在校生学籍学号、最高学历及证书编号等信息,并按照格式要求上传证件照(免冠、正面、彩色、白底,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4、填报报考信息。考生按照本省公告要求选择考试类别、考区、科目(所报科目须一次性勾选,一经审核通过,不得增加或更改)。提交信息后,考生报考状态变更为“待审核”。考生报考有关信息在审核前均可以自行修改。
5、接受审核。各省考务工作人员将在规定期限内对考生报考信息进行审核,是否需要考生到达现场详见各省报名公告要求。审核通过的考生状态变更为“待支付”。未通过审核的考生,可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修改、完善报名有关信息,重新提交报考信息,重新接受审核。
6、网上缴费。各省考生均可通过网上缴纳考试费。完成缴费考生的状态变更为“报名成功(已缴费)”,完成报名。通过审核,但逾期未缴费考生,报名无效。一旦报名成功并完成缴费,概不退费。
7、打印准考证。考生考前一周可通过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8、考试资料下载。各类别、科目考试要求在《考试大纲》中均有详细说明,考生可通过报名网站“资料下载”栏目免费下载。
二、江苏教师教育网官网登录入口
1、江苏教师教育网官网登录入口:
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3、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5、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6、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7、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8、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9、(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0、(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11、(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12、(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3、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14、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5、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6、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7、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18、第十一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19、第十二条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20、第十三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2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22、第十四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23、第十五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24、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25、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26、第十八条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27、第十九条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28、第二十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29、第二十一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30、第二十二条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31、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
第三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执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并采用分级培训模式。
第三十五条 面试通常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至少由3名考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及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构成。面试考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无私,身体健康;
(三)拥有坚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归纳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四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理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三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定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三)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五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五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官网在哪里
1、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官网:[官网链接]
2、教师资格证考试,是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官方设定的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网站。2012年之前,服务对象是非师范类的需要考取幼儿、小学、中学教师资格的考生。2012年后,包括师范类的考生也需要自主报考。
3、2015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统考地区:河北、山东(下半年不举行)、山西、湖北、上海、广西、浙江、海南、安徽、贵州、江苏、吉林、陕西、福建、北京、甘肃、河南、辽宁、江西、宁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