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退休后绩效奖发放规定
劳动法并未对退休人员退休当年是否应获得年终奖作出明确规定。然而,根据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相关制度,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当月,他们仍会在原单位领取正常工资。年终奖是对一年绩效考核的奖励。对于12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他们将在次年的1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他们应获得在岗时的全年年终奖;而对于11月及以前退休的人员,则应按月获得年终奖,以体现公平性。
1、在绩效管理体系较为完善的企业中,年终奖的计算相对简单。这类企业每年年初会制定经营计划目标,将公司层面的目标分解为各部门的考核指标,再将各部门的KPI分解到各个岗位进行考核。年度业绩目标明确后,再转化为季度或月度考核。员工的年度业绩由KPI和季/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组成,优秀者还可增加员工工作态度的考核。年终奖的金额与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部门年度工作业绩、个人KPI、季/月度计划完成及工作态度挂钩,并设计合理的计算公式和业绩权重。
2、对于绩效管理体系不完善的企业,年初没有制定年度目标计划,年终发奖金时缺乏业绩依据。此时,企业可以采取年度工作总结或职述报告的方式,对员工一年的工作业绩进行归纳总结。普通管理人员做年度工作总结,中高层干部则需做述职报告。企业可根据他们的业绩完成情况发放奖金,具体数额由各企业自行决定。
3、对于完全没有目标计划或绩效管理概念的小企业,最佳做法是设计一张年度考核表。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重点工作业绩三个维度。每个维度下设不同的子维度,如工作态度包括团队精神、责任心、主动性、进取心;工作能力包括基本素质(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压力管理、组织协调能力、时间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重点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年度完成的重点工作项目。设计好考核维度后,再设计计算公式及各考核维度的权重,即可计算每个员工的年终奖。
可以肯定的是,退休人员退休后只有养老金,不可能有年终奖。年终奖是对企业员工一年工作业绩的奖励。对于年底以后才办理退休的人员,部分单位也会根据其实际情况发放年终奖金。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务员,可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提前退休: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情形。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二、公务员绩效考核奖金
1、公务员作为职业中的热门选择,众多毕业生希望进入体制内工作。这不仅因为工作稳定、社会认可度高,而且福利待遇也非常优厚。公务员工作具有“金饭碗”之称,备受青睐,晋升空间也很大,吸引了大量毕业生报考。
2、对公务员的薪资待遇进行了调整,旨在应对困难时期,节省财政支出,将更多资金用于民生、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居民幸福指数。
3、然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被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广泛舆论。在疫情背景下,解决温饱问题对普通群众来说已非常满足。公务员的高工资待遇引发了负面情绪。因此,公务员也开始调整薪资,取消绩效考核奖金,将多余资金用于民众所需,推动社会发展。
4、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考核奖、精神文明奖、加班补助、年终奖等部分组成。随着工龄增加,职级晋升,薪资也会逐步提高,激发公务员工作热情。
5、当前,经济发展受阻,税收困难,财政减少,必须调整公务员工资,以平衡社会整体发展。因为公务员的工资代表着社会平均水平,社会平均水平下调,公务员工资也应相应减少。
6、因此,中央直属和地方财政管控部门将取消年终奖和绩效考核奖,这可能会影响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虽然涨工资容易,但降工资却困难重重,这也是现实问题。
7、将被扣除的奖金重新补发给公务员,因此困难只是暂时的。做好思想工作,公务员都能理解国家大政方针,共同克服疫情带来的影响,推动社会不断发展。
8、许多人希望一次性成为公务员,获得稳定工作,然后找到合适的对象,结婚生子,度过幸福人生。许多人认为,拥有自己的房子、车子、老婆和孩子,就是人生赢家。然而,在疫情影响下,这些简单梦想也变得遥远,必须更加努力奋斗才能实现。
9、住房公积金每月约为2000-3000元,不同地区有所差异。对于一线城市如深圳、上海、北京,住房公积金一项就有5000-10000元,福利待遇相当优厚,这也吸引了大量报考者。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一)学校主管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现有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进行清理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厅字〔2005〕10号等文件规定,坚决予以纠正,没收违规资金并上缴国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 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合并,不再单独设立,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标准,已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三) 在实施绩效工资过程中,针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学校应进行统筹考虑。
(四)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纪发〔2009〕5号)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绩效工资不计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 对于义务教育学校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岗位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其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拟任职务(岗位)所执行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 对于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国家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原地方性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学校现行发放的其他津贴补贴及我省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预增发的补贴要全部清理归并。
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并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省或省辖市直属学校随省或省辖市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各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主管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在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时,其绩效工资总量增长幅度要适当高于其他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增长幅度。
(一)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1. 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设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其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可按岗位职务适当拉开差距。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是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的政策倾斜,可根据农村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绩效工资总量10%的原则适当区分补贴等次。2. 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优质服务奖等项目,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合理拉开差距。各项目及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应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和分类考核办法,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同时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岗位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
(三) 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书记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校长、书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学校绩效工资中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结果确定。
(四) 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布,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 学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现有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等进行清理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厅字〔2005〕10号等文件规定,坚决予以纠正,没收违规资金并上缴国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 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合并,不再单独设立,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标准,已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三) 在实施绩效工资过程中,针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学校应进行统筹考虑。
(四)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纪发〔2009〕5号)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绩效工资不计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 对于义务教育学校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岗位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其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拟任职务(岗位)所执行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 对于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一) 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要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帮助县(市)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保障工作。
(二) 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 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一)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需依据本实施意见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执行方案。方案需经上级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二)各地及相关部门需协调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中小学人事制度深化改革等各项工作。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确保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性极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较高。在实施过程中,各地需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关系,确保学校稳定。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严格遵循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等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