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公务员政审细则
1.《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广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2021)》(原件);《拟录用公务员政审表》(原件);《考生政审补充个人信息表》(原件);
2.自我现实表现书面材料(原件);个人档案材料(原件)、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
3.考生报名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复印件);
4.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这些文件是每个岗位申请者必须提供的,包括事业单位或企业。需将自己的经历、家庭情况、自我分析等内容撰写约800字,突出个人成绩和特长。如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社团活动经验,或获得优异成绩、奖学金、职业证书等。如无突出成绩,切勿虚构,请诚信对待。
无犯罪记录证明考生应提前准备至两代以内近亲属(目前政审通常不需要三代,如爷爷、外公外婆等无需提供)所在地的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再至所在地派出所获取无犯罪记录证明。若报考特殊岗位如警察、监狱相关岗位,则需提供三代以内近亲属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包括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叔叔大爷、姑姑舅舅、表兄弟等。此类证明的开具时间较长,需提前一周准备。
户籍证明部分省份对户籍有限制,需考生提供相应户籍证明。例如,江苏、上海等地的公务员考试对户籍有特定限制,考生可将其与材料2一同准备。
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部分岗位所需的职业证书考生无论是应届还是非应届,政审时通常可提供毕业证等证件。若尚未正式毕业,无法提供上述材料,也可说明情况,待报到时再提交。部分岗位要求提供职业证书,考生应在政审时提供这些证书。
个人档案个人档案一般无需考生自行准备,政审人员会亲自到档案所在地查看。考生只需告知政审人员档案所在位置即可。
个人照片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准备,考生应随身携带几张1、2寸的证件照,最好是白底的,因为白底是标准的证件照。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受过行政处罚对公务员政审会有影响吗
1、基本没有影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轻微违规行为,违反的更多是规章制度,不会涉及劳教、刑事处罚等层面,在一般事业单位政审中不会出现问题。大部分受过的行政处罚对事业单位政审无影响,除非涉及恶劣或大量违规行为。
2、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3、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内容外,还包括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报考条件);
5、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在中央及各地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8、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9、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10、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
三、有关公务员政审的问题,盼知情人解答!
首先需要问您的是考取哪个地区的公务员,因为不同地区的方式不同。以江苏为例,以下为江苏省的公务员情况。
1、体检合格公告出来后大约一周左右,就会通知您进行政审,通常是当地人事局通知;
4、不知您的学校具体情况如何,但当地政审的有关部门会通知您的学校或为您开具证明以便提取档案。如果被录取,档案不会被退回。
ps:政审的时间无法确定,有时一个月,有时一周,因为政审通常不会出现意外。如果家里有关系,可能会拖延一两个月。但当地有关部门会考虑您的身份,如果是学生,会给您更多时间。
四、父亲坐过牢,我的公务员政审能过吗
直系亲属(父亲)有刑事犯罪记录,坐过牢,对公务员政审有影响。
国家公务员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以下情形之一,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为了保证录用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根据需要可成立临时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录用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若在一年内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或两年内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者在党、团内一年内受到警告处分、或两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在大学期间,一年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两年内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情况;
(七)在过去两年内,事业单位员工年度考核中有一年或以上被评为不合格,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终止劳动(聘用)合同,且时间未满一年的;
(八)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存在违规作弊、虚假陈述等行为的;
(九)存在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况。
第十三条:考察完成后,若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招录机关需进行严格核实。在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与招录机关共同调查核实,并由招录机关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政审